
寧波失業金領取次數上限是多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條例》修改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計算方式也有所變動,其第二十三條規定 ,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ㄒ唬├奐平煞咽奔洳宦荒甑? ,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ǘ├奐平煞咽奔湟荒暌隕喜蛔鬮迥甑?,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 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ㄈ├奐平煞咽奔湮迥暌隕系牟糠?nbsp;, 每滿八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為了做好條例施行前后的銜接,2022年8月1日后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重新確定,剩余期限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重新核算后發放 。
停發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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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拚崩磧?累計三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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