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鄞州區引進重點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按《關于進一步做好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甬教基〔2019〕112號)、《關于印發鄞州區引進重點高層次人才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鄞政辦發〔2019〕35號)、《關于實施“萬有鄞力”引才工程加快引進集聚高層次人才團隊的實施意見》(鄞黨辦發〔2021〕20號)有關規定執行 。
2. 烈士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按《關于進一步做好軍人子女入學(園)工作的實施細則》(鄞擁〔2021〕1號)有關規定執行 。
3. 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按《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有關規定執行 。
4.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和在職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入學,按照《關于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浙應急人事〔2019〕37號)有關規定執行 。
5. 華僑歸僑子女、外籍華人子女、港澳臺籍人員隨帶子女入學,按《關于進一步做好華僑華人、臺胞子女回鄞州區就讀中小學和幼兒園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甬鄞教普〔2011〕80號)有關規定執行 。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少年,視當年招生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1. 適齡兒童少年戶籍與父(母)戶籍、房產(房產所有權人僅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該校就讀 。
2. 在本學區有戶籍無房產但在本學區長期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 。
3. 入學前在區外辦理延緩入學手續且戶籍在當年招生錄取之后遷入我區要求入學的兒童;入學前在本區內辦理延緩入學手續且戶籍在當年招生錄取之后對口學校發生變化的兒童 。
(六)在我區無戶籍有房產的適齡兒童少年和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執行:
1. 在本學區無戶籍有房產,但在本學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同一套房子內無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該校就讀),當房產對口學校招收學生有空余學額時,可安排到房產對口學校就讀;當報名人數超過對口學校學額時,超出學額部分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 。
2. 在本學區無戶籍有房產的適齡兒童少年,該房產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該校就讀,我區從2016年起不再視作學區學生,須回戶籍所在地就讀 。
3. 符合我區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居住所在地教輔室(中心)統籌安排入學:
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需要在我區入讀小學或初中起始年級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一方在我區取得流動人口量化積分;
(2)申請人雙方在我區有相對固定的住所,截止適齡子女入學當年3月底,在我區連續居住一年及以上(無中斷)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 。查驗日《浙江省居住證》仍在有效期限內;
(3)申請人一方在我區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截止適齡子女入學當年3月底,已連續按月參保一年及以上,無中斷 。查驗日仍在參保,補繳無效 。
入讀小學年齡超齡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教育局出具的《適齡兒童延緩入學證明》和縣(區)級以上醫院開具的原始診斷書,并且上述入學條件中的社保、居住需要滿兩年且無中斷 。
做好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根據《寧波市殘疾兒童入學評估與安置工作實施方案》,全面開展殘疾兒童少年入學評估,落實“一人一案”入學工作要求,安排輕度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中、重度殘疾兒童少年安排至特教中心學校就讀;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實施送教上門服務,多種方式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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