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媒體公示及發文認定
經會審符合條件的,面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人社局提出,人社局應在 自接到異議起10個工作 日內就提出的問題遞交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退回申請材料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經核實異議不成立或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人社局發布補貼資格認定文件,并按程序發放補貼 。
第六條 人才安居租房貼不可與購房貼、人才公寓同時享受,只可選擇其中一種;已享受本市政府發放的人才安居購房貼的,不得申請人才安居租房貼;已享受過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政策,但租住時間未滿36個月的,從人才公寓退租后,如仍符合人才安居租房貼申請條件,可提出補貼申請,享受時限做相應扣除 。
第七條 補貝占期間,人才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停止發放租房貼;仍在我市創新創業的,需經新單位重新推薦申請后,再予以續發或補發 。對未能及時提供續簽合同或新的租賃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將暫停發放租房貼,待其重新提供后,再予以續發或補發 。
第八條 同一人才如在享受租房貼期間升級至其他人才類別檔次的,已享受的租房貼待遇按規定不再補足,新的租房貼待遇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其他類似情況,參照處理 。
第九條 申請人 自引進之 日起,應于5年(60個月)內申請兌現人才安居租房貼 。因個人原因超過政策兌現期的,原則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審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負責任等行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021張家港人才租房補貼政策 張家港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第十一條 申請人及其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應誠實守信,嚴禁虛報冒領,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納入蘇州大市征信系統,除追回相應補貼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單位 申請各類人才政策的資格 。
第十二條 本細則 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張家港市人才安居租房貼實施細則》(張人才辦E⒛⒛ 〕11號)同時廢止 。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市人才辦會同市人社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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