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標準:
1、關于“首次”的認定
即符合條件的人才,自引進后政策只可享受一次 。曾在張家港就業創業后離開張家港,2019年11月1日 以后再次回張家港工作,可正常享受政策 。
但享受政策后流動到張家港以外,過一段時間再次回到張家港工作,不可再次申請享受政策,也不可申請接續享受政策 。
2、關于“引進”的認定
即申請對象上一工作地、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繳納地和個稅繳納地等均應在張家港以外 。
張家港本地普通高校或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張家港本地生源畢業生回我市就業創業的,視同為引進 。
3、關于“全職”的認定
即申請對象應全職在張家港工作,如系創業的應已注冊落戶,且為主要負責人和主要股東,企業連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 。
如系就業的,應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并正常繳納社保或個稅1個月以上 。
柔性引進人員、人事關系在外地或外地公司派遣到蘇州任職等類似情形的,均不享受政策 。
對人員國籍不作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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