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堅持免試就近原則、堅持公民同招原則、堅持優質均衡原則 。
二、工作要求
在今年新生入學工作中,各校要進一步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深刻領會有關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文件精神,正確解讀政策,創新工作機制,要堅持標本兼治,落實服務舉措,要穩步推進改革,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
依法保障權利、確立全局觀念、明確招生范圍、規范招生行為、提高吸納水平、關愛特殊兒童、落實優撫政策、加強學籍管理、規范學校收費、優化服務措施、嚴肅招生紀律 。
三、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地段生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免試就近入學”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實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準 。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確定其在何施教區入學的主要依據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地段生認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學生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 。若學生戶口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
(二)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應與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 。若常住戶口與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
(三)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則上以相對穩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的一處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況,其成員數的認定按三口之家計算 。
(四)本區戶籍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全產權合法固定住所,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產權合法固定住所可作為就近入學的依據 。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
(五)具有本區戶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學生,按照屬地管理和就近入學原則,由戶籍地政府(辦事處、管委會)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
(六)本區戶籍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戶口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長期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原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該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為學生施教區認定的依據 。
(七)本區戶籍學生,其戶口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在施教區內無合法固定住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可憑相關材料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依法入學: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父母雙方戶口都不在市區;④孤兒 。
(八)因改善住房條件、地塊改造等喬遷新居的,人已遷新居,戶籍尚未遷移的,施教區確定以新居住地為依據;因舊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確定其施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依據;若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
(九)隨遷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應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相對就近入學;在本區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細則》相關政策執行 。
(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進行登記,登記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內認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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