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 , 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類 。對仍不分類的 , 應當拒絕接收 , 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 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 , 并遵守下列作業要求: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員 。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 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置 , 防止或者減少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
(三)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 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
(四)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 , 按照規定進行修復 。
(五)建立管理臺賬 , 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
(六)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
(七)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其他作業要求 。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在約定服務期內 , 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確需停業、歇業的 , 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 , 報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 ,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作業的 ,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 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 。
第五章源頭減量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 制定生活垃圾焚燒、填埋處置總量控制計劃 , 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
餐飲業、旅館業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工作措施 , 并組織會員單位實施 。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 , 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 , 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予以標注 , 并依法進行回收 。
第三十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應當減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
住宿經營者應當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利用產品 , 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
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應當設置提示牌 , 提醒適量點餐 。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使用的筷子、調羹、刀叉 。
第三十四條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 , 使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 , 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 , 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 內部辦公場所禁止使用一次性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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