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車輛等設備的類別、標識、規格,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本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
(二)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
(三)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文化場館、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
(四)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主管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
(六)城市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投放管理責任人;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執行機構、管理人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
(七)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投放管理責任人 。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投放管理責任人 。
物業服務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內容進行約定 。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類別、標識、規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但是,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縣級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
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數量等,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可以在住宅區、居民點主要出入口等區域相對集中配置 。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分類投放要求 。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和分類投放指導、監督 。
(三)保持收集設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邊環境整潔 。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對仍不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的,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
(五)對翻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的生活垃圾,造成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污染或者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對不聽勸告、制止的,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
(六)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分別交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并做好相應記錄 。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和單位實行生活垃圾內部駁運的,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駁運 。
第二十條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 。
尚未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
第二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不得亂倒生活垃圾 。
對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單位和個人應當投放至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點,或者通過預約由收運服務單位收集 。大件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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