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規則
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范圍的費用,應先使用其本人的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個人賬戶資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無個人賬戶的,通過家庭共濟的方式支付 。家庭成員使用家庭共濟資金繳納城鄉居民醫保費以及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產品的,應使用家庭共濟資金全額繳納 。各家庭成員使用家庭共濟資金,用完為止 。家庭共濟資金用完后,家庭共濟關系延續 。
主賬戶人和家庭成員在同時間段只能加入一個家庭共濟關系,如需變更家庭共濟關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濟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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