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地區落戶辦理指南
一、辦理地點: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辦理材料:
對在農村地區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并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申請回農村落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
1.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
3.實際居住一年以上證據材料;
4.派出所實際居住調查材料 。
注: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2項材料的,可提供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據材料 。
三、辦理時限:
【泰安城鎮居民遷往農村地區落戶辦理指南】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核準,10個工作日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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