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窗口:陽江市江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陽江江城區離婚去哪里辦理 陽江市江城區婚姻登記處電話】辦理地點:陽江市江城區漠江路德興街1號婚姻登記服務大廳1號窗、2號窗、3號窗或4號窗
辦公電話:0662-3109338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節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4、7路公共汽車到漠江路粵港又一城站下車
線下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
2.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
5.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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