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農轉非需要的證明材料:
1、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高、中級職稱證書 。
2、崗位受聘的證明材料 。
3、學歷證書 。
4、任職證明(任命書或任職材料) 。
5、獲得獎勵或榮譽證書的材料 。
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家屬農轉非證明材料需要上述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還應補充下述材料:
1、結婚證書及隨轉人員的農業戶口卡 。
【駐馬店市農轉非辦理材料】2、隨轉在校子女的學校證明 。
3、隨轉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有病子女需有縣、市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準生證或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 。
5、本人是獨生子女,需有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區、縣、局、總公司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
6、辦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隨轉子女,需有前妻(夫)離婚判決書或死亡證明材料 。
注:以上證明材料,應報原件,同時報送復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潔,規格整齊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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