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回公租房:
【宜昌市公租房退出方式有哪些條件 宜昌市公租房退出方式有哪些】(一)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條件的;
(三)未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續租申請的,或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四)提供虛假證明,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承租資格的;
(五)將承租的公租房轉租、轉借、擅自調換和用作非住宅用途的;
(六)損毀、破壞公租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不正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在承租的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九)家庭成員均去世或宣告失蹤的;
(十)收入、財產、就業等情況發生變化,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退出方式
(一)有上述第(四)、第(九)至(十一)款情形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不超過3個月退回公租房 。
(二)有上述第(五)至(八)款情形之一的,由公租房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部門通知限期不超過1個月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退回公租房 。
(三)有上述第(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由公租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通知騰退,并為其安排不超過3個月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
區住房保障部門通知限期整改和退回公租房時,公租房運營單位應予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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