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指南
一、簽發條件:
1.申請人從事邊境貿易(含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邊境旅游服務或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可以申請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
2. 對從事邊境貿易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家開放陸地口岸出入境 。
3.對從事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產業項目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本省(自治區)邊境地區的國家開放陸地口岸,且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確認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 。
4.對從事邊境旅游服務的申請人,根據其需求,簽發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邊境旅游線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
5.對參加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的邊境旅游線路邊境旅游的申請人,簽發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并規定其從邊境旅游線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
6.因國籍沖突或港澳居民來內地遺失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可以申請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
二、申請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一)》(以下簡稱申請表);
【丹東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指南 丹東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指南下載】2.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
4.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
5.從事邊境貿易的,提交邊境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6.從事邊境旅游服務的,提交本人導游證;
7.因國籍沖突、港澳居民來內地遺失證件等情形需申請出入境通行證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
三、辦理流程
前往丹東出入境管理中心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頒證與送達
1.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
2.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回執單》;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3.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批準的,簽發證件;不予批準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
4.申請人領取證件 。
四、辦理方式
由申請人本人(未滿十六周歲的由監護人陪同)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 。
注:不支持郵遞辦理
五、辦結時限
1.承諾時限:一般類型6個工作日/邊境旅游類3個工作日
2.法定時限: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批簽發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證 。
3.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能在15日內簽發出入境通行證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時限可以延長至30日 。
4.公民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加急辦理出入境通行證:
(1)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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