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南京員工病假工資發放標準 南京員工病假工資發放標準是多少】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給勞動者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生活費的,必須同時承擔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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