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未達到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要求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 。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有關管理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云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何時廢止呢 云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1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云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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