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 , 用人單位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 , 可能會面臨以下幾種法律后果:
1、被責令改正 , 限期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可能面臨罰款;
3、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能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 如凍結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查封、扣押用人單位的財產等 。
因此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 , 這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 , 也是保障員工權益的重要措施 。
【相關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
【溫馨提醒】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 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所以勞動者出具的棄繳社保承諾書 , 無論是否自愿 , 都是在法律上無效的 。
【關于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交社保勞動者可以主張什么權益 用人單位不交社保違法嗎?】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 , 但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 ,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 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所以即便在試用期 , 員工也有依法參加社保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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