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是建造項目在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后舉行公路產物生產的最后實施階段,具有投資大,時間段長,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的特點 。簽訂好公路施工條約,無論對發包人(建造單元)照舊對承包人(施工單元)都是十分重要的 。
公路工程施工條約是經濟條約的一種 。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造項目的目標和目標相關的具體內容,明確相互權力與義務關連的協議 。公路工程施工條約把技能、經濟、法令三者科學的聯合在一起,它是訂立條約當事人在工程建造中的最高行為準則,經濟活動的依據,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協調事情關連,以及管理條約糾紛的依據,到達順利完成工程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增強公路工程施工條約管理,范例、完善工程條約,做到管理依法,運作有序,有利于在工程建造中,做好公路工程的質量、工期、投資三大控制,躲避危害,淘汰不須要的扯皮、糾紛和經濟損失,確保定期完成公路工程目標和任務 。
一、當前公路工程施工條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路工程條約發包人不遵守條約約定,隨意調解條約單價或提高公路驗收尺度 。
現在在廣西的路網工程中,發包人(業主)系公路行政主管部門,而承包人(施工單元)則多數系該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一些部屬單元 。行政干預干與干預干與過多,往往在簽訂條約后,開始進場施工時,業主開始采納一些行政手段對原來施工單元投標的單價舉行調解,并且抬高公路中間驗收尺度 。(如原設計是三級路尺度的公路要求施工單元按二級公路尺度舉行施工),致使承包人(施工單元)要用建低品級公路的造價來建造比原設計高一個品級的公路 。
2、“陰陽條約”滿盈市場 。
“陰陽條約”是指發包人在有形修建市場經由公然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條約,俗稱“陽條約”;在有形修建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條約書或增補協議,該條約未經建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存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兩方認可,即所謂的“陰條約” 。各類“陰陽條約”只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條約”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條約”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操作本身在建造工程發包中的主導職位地方,將自身的一些危害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
3、施工企業條約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條約管理人才
主要表現在:
(1)不嚴格按條約服務 。出現問題后不得按依照條約服務,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即是正當的索賠也不得義正辭嚴的提出 。
(2)不設立條約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條約管理人才 。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條約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條約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得對工程舉行實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條約管理 。條約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能性強、極為龐大的管理事情,對條約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 。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條約管理程度的提高 。
4、條約索賠事情難以實現 。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厘革,公路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 。索賠是條約和法令付與受損者的權利,也是條約缺陷的增補,其實質是承發包兩方負擔工程危害比例的再分配 。敷衍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掩護本身正當權益、增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 。而由于公路市場行政干預干與干預干與過多,給索賠事情造成了許多滋擾因素,導致條約索賠難以舉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損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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