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月、8月、9月、10月 。
在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是否還需向職工發放高溫津貼?
答: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
高溫津貼發放由誰、如何承擔舉證責任?
答: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
【廣州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廣州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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