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在審核及辦理戶籍遷入本市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對以辦理戶籍名義收取任何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
積分制入戶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廣州積分入戶2022年 2023廣州積分入戶具體規定】第十二條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積分制入戶辦事指南 。
各相關部門應整合和共享信息資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申請流程,構建責任明確、功能互補、注重實效的工作機制 。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1號)同時廢止 。
附件:廣州市積分制入戶指標體系及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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