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善意拖欠的環境也不能輕忽建造單元善意拖欠施工單元的工程款 , 是工程結算歷程中的常見問題 。所謂“善意拖欠” , 是指項目竣工后 , 由于建造單元資金不夠或因其它不能抗拒因素 , 無法定期償付施工單元的工程款 。這種善意是指建造單元在規定時間內和施工單元管理完了各類結算手續 , 因為一時困難確實無法支付相應的工程款項 。出現這種環境多為偶發因素造成的 , 建造單元本身不存在有意拖欠的企圖 。如河南某市的一個開發項目 , 原來建造資金是充足的 , 因為調解投資方向 , 借給新互助同伴的資金一時收不歸來回頭 , 導致無法定時償付施工單元的工程款 , 并且這筆款子一拖即是兩年 , 搞的施工單元既不好和建造單元鬧翻 , 更不好經由法令手段來管理 , 經濟上受到很大拖累 。
建造單元善意拖欠工程款問題雖然甲方沒有主觀存心 , 但給施工單元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樣是不能低估的 。
陰陽條約本身存在的法令障礙
為了到達各自目的 , 建造單元和施工單元勾通一氣 , 采納簽定“陰陽條約”的要領獲取工程的問題一直是修建市場上屢禁不止的頑癥之一 。說穿了 , 所謂陰陽條約 , 即是建造單元為了繞過《修建法》或《招標投標法》等國度法令 , 將一些不公正甚至是非法要求經由另一種見不得陽光的契約形式強加給施工企業的一種違法行為 , 也是一些施工單元在明知本身的法定好處被侵害的配景下 , 出于某種目的或動機和建造單元私下告竣的一種妥協行為 , 熟不知這種條約從一簽定開始 , 就把企業的既得好處置于法令的掩護之外 , 使施工單元和建造單元之間形成了越發弱勢的不合錯誤等關連 。由于所謂的“陰”條約是不受法令掩護的 , 一旦建造單元和施工單元在項目實施歷程中孕育發生糾紛 , 虧損的肯定是施工單元 。2007年9月 , 上海某開發商和施工單元簽定了一份條約額高達1.3億元的商品房開發條約 , 其中 , 陽條約劃定取費下浮百分之七 , 不墊資 , 與此同時 , 為了確保獲得這份工程 , 施工單元又在背地私下和開發商簽定了另一份“陰”條約 , 陰條約約定不緊取費要下浮百分之十六 , 并且工程開工后施工單元要把項目做到地上六層以后建造單元才付第一筆工程款 。由于工程量過大 , 施工單元無能力籌集足夠的資金將項目施工到陰條約約定的樓層 , 因而建造單元以各種捏詞欺壓施工單元自動離場 , 放棄施工 , 隊伍離場后 , 施工單元多次找建造單元催要工程款 , 每次甲方都以施工單元違約為由 , 將之拒之門外 , 當施工單元準備訴諸法令管理時 , 連狀師都為這份“陰”條約把施工單元所置的位置感想頭疼 。事實證明 , 所有以“陰陽條約”形式出現承攬工程項目的行為 , 都是擾亂修建市場的行為 。正是這些所謂“陰”條約里出現的施工單元自原放棄法令本應掩護其好處的行為 , 最終成果都是施工單元的好處受到的傷害的行為 , 正是在修建市場上處于相對弱勢的施工單元的無度縱容下 , 才助長了建造單元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采納“瞞天過海”的要領 , 到達追求其所謂“開發好處最大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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