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屬于被拐和失蹤人員的 , 由社會福利機構或收留人進行公告 60 日后 , 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 , 公安派出所可按照調查情況 , 補充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 , 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后 , 由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 無法提交收養登記證或者收養公證書的事實收養 , 經動員教育 , 收留人堅持自行撫養的 , 可向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辦理助養或寄養手續 , 由助養或寄養人憑該手續在其戶口所在地辦理社區集體戶落戶手續 。不符合助養或寄養條件的 , 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戶口登記 , 也可以由收留人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指定該棄(嬰)兒監護人 , 由監護人申請在該居(村)委會的社區集體戶進行戶口登記 。
三、南京戶口恢復申報流程
第四節 其他情形申報
第五十三條 獲準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 應當由本人持《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和香港居民身份證 , 向定居地區級公安機關或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
第五十四條 獲準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 , 應當在批準定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 , 由本人持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 , 向定居地區級公安機關或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超過規定時限的 , 不予辦理申報戶口登記 。
第五十五條 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 , 應當由本人向定居地區級公安機關或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有效期內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二)回國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件;
(三)戶口注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者國外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五十六條 獲準取得中國國籍的公民 , 應當由本人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籍、復籍證明;
(二)入境使用的護照;
(三)戶口注銷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者國外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符合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情形的 , 可以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處、所在單位集體戶或者申請人單位所在的省、市、區級人才服務中心落戶 , 并提交相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同意落戶證明 , 落戶直系親屬處 , 還需提交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和家庭關系證明 。無上述落戶條件的 , 可以在就業地社區戶落戶 。未成年人因以上四種獲準在本市辦理戶口登記的 ,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辦理戶口登記 。
第五十七條 對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打拐救助兒童 , 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保護機構憑公安機關暫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證明 , 在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上發布尋親公告 , 期滿30天后 , 由社會福利機構向其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第五十八條 對超過3個月以上仍無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討滯留人員 , 由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 ,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予以安置 , 符合條件的人員 , 公安機關予以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
對經過3個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 , 由社會福利機構向其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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