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辦法》第三十條,承購人去世,繼承人在廣州市無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繼承公證文件后重新與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繼承承購人產權份額作為共有產權住房繼續居住使用 。
繼承人在廣州市有自有住房或雖無自有住房但選擇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應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
共有產權住房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轉讓?
滿足廣州市規定住房限售年限的,承購人可以向代持管理機構提出轉讓所持產權份額的申請,受讓人應當具有購買共有產權住房資格,代持管理機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65號),目前我市規定的住房限售年限為取得不動產證滿2年 。具體按照共有產權住房轉讓時的我市限售年限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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