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孤兒的監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
【南京收養關系什么時候成立 南京收養關系什么時候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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