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含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
用人單位未按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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