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指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本規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滿18周歲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規定所指年限是指連續年限;本規定所稱“以上”“未超過” , 均包括本數 。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地區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方;農村地區指戶口登記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地方 。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 。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 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 , 予以注銷并通知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
第二十四條 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等情形應當暫緩辦理戶口遷移 , 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8日開始施行 ,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嘉縣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永政辦發〔2019〕20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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