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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