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 太太根本很少下廚、音樂會后來他也有陪太太去參加 , 夫妻與父母同住本是一家人 , 外出跟在家的人告知 , 是基本禮儀(自己或父母外出也一樣會告在家的人) , 太太卻要說是限制她外出 , 外出還要公婆同意 。平常太太出去從事鋼琴教學 , 女兒丟給婆婆照顧 , 三餐都是由婆婆煮好 , 由婆婆代為照顧女兒 , 平常婆婆也都讓媳婦先吃飯 , 等媳婦吃飽照顧孫女 , 婆婆才會去吃飯 , 婆婆這樣犧牲 , 不辭辛勞幫忙 , 太太卻為了離婚卻一再污衊婆婆 , 令人痛心 。
看到這邊 ,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么判呢?
在這個案例當中 , 太太主張自己所受的委屈 , 已經屬于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不堪配偶之直系親屬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 , 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 可是法官認為太太找來的證人是自己的母親 , 不免維護女兒 , 況且太太自己的母親既然沒跟兩夫妻同住 , 有關女兒跟公婆相處情形 , 都是聽女兒轉述而來 , 是否為實情 , 仍有疑問;加上太太所稱跟公婆不和的情形 , 多是生活細節上認知不同所產生的摩擦 , 情節也不嚴重 , 不能認定是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行為 。
但是有關雙方所提出對過去種種事件的認知不同 , 太太自認深受委曲 , 先生則認父母沒有惡意 , 顯見雙方已經有溝通不良的狀況 , 即使太太多次反應無法適應與公婆共同生活 , 婚后共同生活時已經多次因故產生摩擦 , 希望夫妻能夠自行購屋遷出居住 , 先生則不以為然 。
之后 , 雙方因太太與公婆相處問題產生爭執 , 并進而分居 , 太太方面沒有設法與公婆溝通 , 就逕自搬回娘家 , 造成兩人分居狀態 , 無益相處問題之解決 , 當然有不對的地方;而先生同為人夫與人子 , 是太太與父母間最親近之親屬 , 不能協調太太與父母間之相處問題 , 導致太太無法忍受而離家 , 分居后 , 也沒有積極提出解決方案設法改善狀況 , 等同消極放任分居狀態持續 , 也有不當;
兩人既然都沒有思考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 , 反而相互指摘 , 加深婚姻裂痕 , 最后一發不可收拾 , 應該對婚姻破綻負同等的責任 , 所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 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 , 判決雙方離婚 。其實 , 平心而論 , 在這場婚姻中 , 誰都有錯 , 誰都沒錯 , 案情是這么的一般、這么的家常 , 沒有灑狗血 , 沒有倫理大悲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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