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與待遇支付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醫保發〔2021〕54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各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切實解決各市參保繳費政策不統一、待遇享受銜接不順暢等突出問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與待遇支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與待遇享受銜接政策
(一)統一首次參保與待遇享受政策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參保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受參保地戶籍限制,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二)明確中斷繳費與待遇享受政策 。
參保單位因故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中斷繳費的次月起暫停支付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單位從補齊欠費和滯納金的次月起,恢復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三)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與待遇享受政策 。
參保職工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至轉出地繳費之月底 。參保職工自轉出地辦理減員當月起,3個月內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并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轉入地按規定支付其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3個月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并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只計算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靈活就業人員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
二、統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期
(四)統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期 。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期按《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意見》(魯醫保發〔2021〕43號)規定執行,統一為每年的9-12月份 。居民在集中繳費期按時繳納保險費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次年1月1日后繳費的,居民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后,設置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各市現行政策與此規定不一致的,可延期一年執行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貧致貧人口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設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
(五)新生兒實行落地參保政策 。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并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的,自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12個月的,按普通居民繳費及享受待遇相應政策規定執行 。
三、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和職工繳費基數“封頂保底線”執行時間
(六)全省統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 。
參保職工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最低繳費年限按《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意見》(魯醫保發〔2021〕43號)規定執行,男職工為30年、女職工為25年,未達規定年限的統籌地區,2025年底前過渡到位 。累計繳費年限含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具體認定參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確定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達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一次性繳費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保待遇;也可繼續按月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期間按在職人員享受基本醫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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