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
第三十三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申報和繳納辦法另行規定 。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
更多關于海口市社保的信息》》海口市社保專題
相關經驗推薦
- 西安在校大學生繳納社保 西安在校大學生可以交社保嗎
- 太原不動產登記證辦理流程 太原不動產登記申報材料
- 南寧生育保險參保指南 南寧市生育險申報材料
- 車船稅走不走應交稅費 延安車船稅繳納常見問題解答
- 西安車船稅在哪里繳納 延安車船稅繳納地址大全
- 車船稅收費標準陜西 延安車船稅繳納指南
- 南寧社保卡繳費方式 南寧個人社保繳納方式
- 太原市不動產登記證書申報材料有哪些
- 2021天津居住證積分申報流程 2021天津積分落戶申請流程
- 福州中小微企業怎么申請緩期繳納職工醫保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