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西省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二章 規定:
第八條?優待證是持證人彰顯榮譽的載體、享受優待的憑證 。
第九條?優待證不能作為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依據 。第十條?優待證以銀行借記卡為載體,關聯個人銀行賬戶,不具備透支功能 。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按相關規定管理 。
第十一條?持證人憑優待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與相關合作單位簽署的各優待類協議,享受面向全國持證對象的優待服務 。
第十二條?持證人憑優待證按照《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26部門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實施意見》(晉退役軍人發〔2022〕1號)的有關規定,以及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與愛國擁軍企業、社會組織簽訂的各類優先優惠優待協議,享受面向全省持證對象的優待服務 。
【山西省退役軍人優待證有什么功能】第十三條?國家和省將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清單項目,以優待證為識別認證載體,充分發揮優待證服務使用功能,更好地為持證人服務 。
第十四條?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基本優待目錄清單 。各地制定的優待服務項目應當面向全省持證對象開放 。鼓勵各地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將本地提供的優待服務面向全國持證人開放 。
第十五條?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為持證人提供多元化優待服務 。
十六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廣優待證在本地區、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證使用范圍、提高優待證知曉度 。
第十七條?鼓勵各地在保持優待證式樣標準不變、主要功能不變、管理主體不變、工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通過優待證搭載交通、游覽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
第十八條?國家、省適時推出電子優待證,逐步實現持證人信息在線查驗、優待項目線上服務與線下渠道有效銜接等功能 。
第十九條?各地在基于優待證開展金融領域應用時,應當按照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責任,切實保障持證人資金與信息安全 。
第二十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通過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發放撫恤補助金、慰問金等 。
第二十一條?優待證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買賣、出租、出借 。
第二十二條?使用優待證享受優待服務時,應主動出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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