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依據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
2、《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項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可一次性申請提取職工本人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賬戶 。應提交出境定居證明,并在取得相應理由的戶口注銷證明后辦理 。
3、《關于港、澳、臺及外籍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相關事宜》的通知東公積金通〔2016〕16號港、澳、臺及外籍人員離職可按《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東公積金委〔2015〕1號)第五條第(六)項“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辦理提取 。
二、辦理條件
1、業務適用范圍:包括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或港、澳、臺及外籍人員離職 。出境進修、學習或短期出境的,不屬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范圍;
2、申請人范圍:此類業務為銷戶提取,僅允許當事人本人提取 。
3、代辦要求:已辦理提取賬戶綁定或資金轉入已激活的東莞社保卡儲蓄賬戶的申請人可委托他人代辦此類業務,代辦人出示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否則,需申請人本人到場辦理 。
4、賬戶要求:提取轉賬賬戶、提取綁定賬戶的條件請參照《提取綁定賬戶指南》 。
5、材料要求:提交相關證明的用章應該清晰、完整、無重疊 。
三、所需材料
(一)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
1、公安機關批準單程出境的證明原件或其他相關的出境定居證明文件原件;
2、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原個人身份證件號碼需與公積金賬戶信息一致);
3、申請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轉賬賬戶原件(符合代辦要求的無需提供) 。
(二)港、澳、臺及外籍人員離職
1、申請人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需與公積金賬戶信息一致) 。
2、申請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無需提供);
3、申請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轉賬賬戶原件(符合代辦要求的無需提供) 。
四、辦理流程
申請人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請 , 提交申請資料 。窗口經辦員核驗申請材料 , 當場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 , 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 , 當場予以辦理 , 并出具《業務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經辦員不予辦理 , 并告知原因 。
五、辦理地點、時間
【東莞公積金出境定居提取指南 東莞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條件】六、辦理方式
辦事窗口辦理 。
七、辦理時限
資料審核無誤,當場辦結 。
八、聯系電話
12329或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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