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存職工的貸款額度=∑(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對應的存儲月份數(shù)×存貸系數(shù))每位繳存職工的貸款額度,以月度為單位分段計算,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分別對應一個貸款額度 。
1.“每月繳存的公積金”的取值方式:
如繳存職工未提取過公積金的,則按照其每月實際繳存的公積金金額取值 。如繳存職工提取過公積金的,則按照繳存資金后進先出原則,從其提取時點往前逐筆抵扣,按照當月抵扣后的金額取值,直至扣完對應提取金額,扣除資金部分不再納入貸款額度計算 。
2.“對應的存儲月份數(shù)”的取值方式:繳存職工最近一次繳存入賬對應的存儲月份數(shù)為 1,自 1 開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對應的存儲月份數(shù)分別是 2、3、 4…… 。
3.“存貸系數(shù)”的取值方式:
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jù)流動性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并公布 。
(二)繳存職工已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6 個月(含)以上,其在建制單位繳存前參與了靈活就業(yè)繳存且合并接續(xù)繳存時間不少于 12 個月的,按建制單位繳存、靈活就業(yè)繳存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再加總;合并接續(xù)繳存時間少于 12 個月的,只按建制單位繳存計算貸款額度 。
(三)將每筆貸款所有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該筆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 。
第十八條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價值認定
(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額占所購住房價值的比例 。
執(zhí)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執(zhí)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
(二)所購住房價值的認定
1.所購住房是期房、現(xiàn)房的,住房價值以經(jīng)住建部門確認的網(wǎng)簽備案合同價款為準;成品住房的裝修價款經(jīng)住建部門確認的,可一并納入并計算貸款額度 。
2.所購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價值按住建部門確認的網(wǎng)簽備案合同價款、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住建部門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三者中的最低值認定并計算貸款額度 。
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應是具有房地產(chǎn)估價機構備案證書,并經(jīng)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專業(yè)機構 。借款申請人可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專業(yè)機構中,自行選擇評估機構 。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 50% 。
(一)住房貸款月還款額是指個人征信系統(tǒng)顯示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和申請的當筆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之和 。
(二)月收入的認定 。
1.單位繳存職工的月收入,原則上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基數(shù)為準 。
(1)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與申報的工作單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代繳關系說明等資料佐證 。
(2)存在異常調整繳存基數(shù)、所在單位被納入風險繳存單位管理等情況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職工提供銀行收入流水、社保參保繳費資料、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代扣代繳稅憑證等資料進一步核實,確定月收入 。
2.個人自愿繳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基數(shù)為依據(jù) 。繳存基數(shù)在個稅起征點以上的,還需另行提供最近不少于 6 個月的銀行收入流水、社保參保繳費資料等佐證 。相關資料顯示月收入不一致的,按孰低值認定月收入 。
3.靈活就業(yè)繳存人的月收入,提供最近不少于 12 個月的社保參保繳費資料或所得稅完稅證明、代扣代繳稅憑證,并簽署收入承諾書,月收入原則上按孰低值認定 。對收入認定提出異議的,可提供銀行收入流水和租賃合同、合伙協(xié)議、股權分紅、進/銷貨單據(jù)、經(jīng)營賬戶銀行流水等收入能力佐證資料,經(jīng)認定后可重新確定其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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