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具有國家林業局監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或者發證機關出具的《林地林木權屬證明》和與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場站)簽訂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或者與當地鄉(鎮、村)簽訂的《林地林木承包使用合同》以及承包合同備案、公證證明材料 。
(八)具有國土資源部監制,市、縣(區)人民政府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
第五條考生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作為其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自治區具有6年以上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一)具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和由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以及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
(二)具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核發的具有合法手續的自建房《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以及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
(三)具有《房屋租賃合同》和由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以及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出具的《居住證明》 。
第六條考生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作為其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自治區累計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一)本自治區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繳費證明 。
(二)本自治區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繳費證明 。
第七條考生應當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作為其在本自治區就讀滿6年的證明: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監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就讀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寧夏高中階段招生考試成績 。
(二)加蓋學校公章和校長簽名的完整的初高中就讀檔案(包括考生本人初中和高中中學生登記表、每學期報名注冊登記表和學生手冊) 。
第八條同時符合下列規定的流動人口子女,可以在本自治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報考第三批錄取的區內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錄取的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或者專業:
(一)考生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自治區具有滿3年不滿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在本自治區累計繳納3年以上社會保險費(含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計算),考生須提供本規定相應條款的證明材料 。
(二)考生本人在本自治區高中學校連續就讀滿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參加普通高考當年8月31日前推計算),具有本自治區高中階段學籍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以及加蓋學校公章和校長簽名的完整的高中就讀檔案(包括考生本人高中中學生登記表、每學期報名注冊登記表和學生手冊) 。
第九條符合本規定報考條件的流動人口子女,在本自治區報名參加普通高考,須在就讀學校所在地普通高考報考資格審查領導小組規定的資格審查時限內,由父親或者母親(其他法定監護人)和考生本人持戶籍(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本規定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考試中心報名,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就讀班級、學校和縣(市、區)教育考試中心進行公示 。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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