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21年10月21日經省人社廳批準 , 我市印發了《關于調整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沈人社發〔2021〕39號) , 對我市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 。為確保我市參保失業人員能夠盡早享受到政府的政策紅利 , 依據《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的具體規定 , 我市以最短的時間出臺了《關于調整沈陽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沈人社發﹝2021﹞41號) , 對我市失業保險金標準也進行了及時的調整 。
【2020年沈陽失業保險金 2021沈陽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二、政策依據
按照《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遼人社明電〔2020〕26號)文件規定 , 我市失業保險金計算標準為:失業人員失業前 , 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十年的 , 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現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失業人員失業前 , 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十年及以上的 , 失業金標準為現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5% 。”
三、調整后的標準
和平區、沈河區、鐵西區、皇姑區、大東區、渾南區、于洪區、沈北新區、蘇家屯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 ,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629元調整到1719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 ,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720元調整到1814.5元 。
遼中區、新民市、法庫縣、康平縣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足10年的失業人員 ,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386元調整到1476元;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業人員 , 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每月1463元調整到1558元 。
四、執行時間
此標準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執行至疫情結束后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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