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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發生過很多“坑”的事件,可是歷史書幾乎都沒有對“坑”的具體含義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現代一般流行的說法是,“坑”就是“活埋”(比如林劍鳴《秦漢史》),可是比較權威的中國史著作比如翦伯贊的《中國史綱要》、范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點明“坑儒”是活埋,但長平之戰只說“坑殺”)、呂思勉的《秦漢史》等只是引用古代史書上的“坑”或者“坑殺”的詞句,并不加以解釋 。也有的歷史書只是對“活埋”表示懷疑 , 但也沒有給出一個合理的說法,比如英國學者崔瑞德、魯惟一編撰的《劍橋中國史·秦漢史》 。那么,“坑”究竟是什么樣的事件?究竟是什么樣的一種殺人方式?
1、“坑”并非秦所獨有
歷史上最大規模的“坑”事件 , 當屬公元前260年,秦將白起在長平大戰獲勝后,將40萬趙國戰俘“盡坑殺” 。而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在普通百姓心目中的印象 , 不外乎他曾經“焚書坑儒” 。那么“坑”是秦國特有的野蠻行徑嗎?好像也不是 。公元前206年,出生原楚國的項羽率軍在新安擊敗秦軍主力后,將20萬秦軍戰俘“坑殺” 。第二年在攻克襄城后又將守軍戰俘“坑殺” 。再仔細搜檢一下古籍,僅僅從俗稱“廿五史”的歷代正史及《資治通鑒》來統計的話,就會發現中國歷代幾乎沒有哪一代沒有“坑”的事件 。
略微舉一些著名的事例:《后漢書·袁紹傳》記載公元200年曹操與袁紹軍在官渡決戰,曹操險勝,將一支被迫投降的袁軍部隊“盡坑之” 。《晉書·載記》所記載的十六國大亂時期,有關“坑”的記載不勝枚舉 。如310年石勒攻晉冠軍將軍梁巨于武德,“坑降卒萬余” 。317年前趙劉聰鎮壓平陽貴族,“坑士眾萬五千余人 , 平陽街巷為之空” 。320年石虎擊敗前趙劉曜,“坑士卒一萬六千” 。321年石勒“坑”晉軍曹嶷部的降卒3萬人 。349年石虎死后,幾個兒子爭奪帝位 , 石沖戰敗,石虎“坑其士卒三萬余人” 。《舊唐書·太宗本紀》記載唐太宗征高麗時,“收祉H三千三百 , 盡坑之” 。為了直觀起見,特意將歷代的“坑”數據匯總后繪制出如下的圖表:
2、“坑”并非刑罰
很多中國法制史著作都將“坑”列為秦代的刑罰種類 。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識,刑罰應該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強制方法 。那么回溯到古代,刑罰至少也應該具有針對罪犯適用、由審判機關依照一定審判程序來適用的特點 。根據《史記》,只有“坑儒”事件大致符合這個定義 。
公元前212年,為秦始皇煉制長生不老藥的方士侯生和盧生私下議論 , 說秦始皇為人“天性剛戾自用” , “貪於權勢”,沒辦法為他制造“仙藥”,兩個人就開小差逃走了 。秦始皇聽說這兩人逃亡后大怒,說:“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 。”下令將在咸陽的方士、儒生全部抓起來審問,防止這些人多嘴多舌,“或為訞言以亂黔首” 。這些方士、儒生為自己辯解時都試圖將罪名推到別人頭上去,彼此牽連,結果確認“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陽” 。從這個案例來看 , 被害的方士和儒生至少是“犯禁者” , 可以視為“罪犯”,對他們施行的“阬”可以視為是一種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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