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申請家庭無住房 , 落戶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 , 因分攤面積人口減少而停發租房補貼的家庭 , 若能夠提供近3年內申領租房補貼或承租公租房證明 , 視同其家庭“在外租房滿2年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9)申請人為知青退休返津或支援外地建設返津人員 , 申請家庭在津無住房的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3.申請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遷) 。
(1)申請家庭戶籍地被征收(拆遷)住房原為申請家庭或申請人父母或申請人子女的 , 分攤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后 , 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 , 按分攤面積認定;分攤后 , 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 , 該住房被征收(拆遷)3年以上 , 可不認定住房面積 , 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2)申請家庭戶籍地之外的他處住房 , 被征收(拆遷)3年以內的 , 認定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被征收(拆遷)3年以上的 , 不認定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3)申請家庭戶籍地為獨立違章建筑 , 現已拆除且他處無住房的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4.申請家庭居住的住房已出售或置換 。
申請家庭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換且未購買住房的 , 原則上認定所出售或置換的住房面積 。
(1)申請家庭按所出售或置換住房面積進行分攤 ,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 , 按原住房面積認定 。
(2)申請家庭將原住房出售或置換3年以上 , 現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確無住房的 , 可不再認定申請家庭售房原因、住房面積和售房款項 , 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3)申請家庭無住房 , 戶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 , 戶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換3年以上的 , 不認定原住房面積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5.申請家庭成員涉及離婚 。
離異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時 , 須在離婚行為發生1年以上 。訴訟離婚的 , 離婚時間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生效日期為準;協議離婚的 , 以離婚證記載日期為準 。
(1)離異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時 , 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現有住房的 , 按現有住房面積認定 。
(2)離異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時 , 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無房的 , 按下列規定執行:
①離異家庭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離婚協議記載 , 以貨幣形式得到住房補償 , 離婚未滿3年的 , 現住房面積按其離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積的一半認定;離婚3年以上的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②離異家庭未以貨幣形式得到住房補償
經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 , 離異后申請家庭戶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現住房處的 , 分攤其父母或子女現住房面積;申請家庭戶籍仍在原住房處的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協議離婚的 , 申請人離異有共有房產且未主張的 , 按該房產面積的一半認定面積 , 如離婚3年以上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申請人離異無共有房產的 , 戶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現住房處的 , 分攤其父母或子女現住房面積 , 戶籍仍在原住房處的 , 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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