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集體土地按國有土地征收?違法!撤銷!

【 人民政府|集體土地按國有土地征收?違法!撤銷!】某省人民政府作出了一項批復,將征收決定涉及的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作為城鎮建設使用土地。自該批復生效之日起,王先生的被征收土地已經屬于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國有土地,所以當區政府對王先生的房屋來征收,就變成了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王先生卻并不認為自己的房屋在批復范圍內,區政府的征收決定明顯違法。王先生的判斷到底正確與否?該征收決定能否撤銷?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來為大家詳細分析。
集體土地征收需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王先生的案件當中,征收決定確定的征收范圍涉及兩類土地。一是絕大部分未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征地批復的集體土地,區政府直接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已超越法定職權且缺乏法律依據。二是少部分在省級人民政府征地批復范圍的土地。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該部分土地雖經批復批準征收為國有,但此前并未進行土地征收程序,區政府直接實施房屋征收,誤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適用于集體土地征收,屬適用法律錯誤。
人民政府|集體土地按國有土地征收?違法!撤銷!


若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對已獲得省級人民政府征地批復部分實施征收,被征收決定違反重大法定程序的問題(如存在不符合經批準的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時間晚于征收決定作出時間,違反征收決定作出的合理順序和步驟,征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等)。所以該征收決定違法,應當撤銷。
史律師提醒大家!
行政機關針對不同征收對象實施征收時,應當區分土地性質適用不同的征收程序。行政機關直接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有權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獲得補償。遇到征收決定侵害自身權益時,被征收人一定要尋找專業的律師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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