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開發商逾期辦房產證要承擔什么責任

【 開發商|開發商逾期辦房產證要承擔什么責任】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材料,因開發商未按法律規定提交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日期或規定日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一,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的,按約定,但如果合同直接約定開發商無需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購房者則無法主張;
第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相關約定,對于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作出判決,依據為購房者實際損失數額、違約金所占購房款的比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等因素綜合考慮;
第三,另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因出賣人原因,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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