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房東用假名字簽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還需承擔違約責任嗎?

魯法案例【2021】490
房東違約提前收房
租客打算起訴房東
卻發現“查無此人”
原來房東與其簽合同時用的是假名字
房東|房東用假名字簽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還需承擔違約責任嗎?


他們之前的合同還有沒有效?
【 房東|房東用假名字簽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還需承擔違約責任嗎?】房東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跟小編一起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
房東|房東用假名字簽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還需承擔違約責任嗎?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張某偉”與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某偉”將本市某小區的一套公寓出租給李某,租期一年。同時, 合同還約定,在租賃期限內,“張某偉”不得中途收回房屋,否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李某在沒有認真核對對方信息的情況下,與“張某偉”簽訂了合同。
房東|房東用假名字簽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還需承擔違約責任嗎?


結果,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張某偉”就將房屋提前收回,李某欲起訴“張某偉”,卻發現“張某偉”的姓名與身份證號不符,查無此人。此時,李某意識到“張某偉”的身份信息可能是為逃避責任而使用的假信息。隨后,李某找出了“張某偉”與自己聯系時使用的手機號碼,并通過支付寶搜索到該號碼的綁定的個人信息名叫張某明,于是李某將張某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在訴訟過程中,李某指認張某明即為簽訂合同的“張某偉”,張某明卻予以否認。后經法庭審理查明,“張某偉”是張某明使用的虛假身份,張某明簽訂合同時的虛假姓名、電話、身份證號碼均與張某明的真實信息僅相差一個漢字或者數字,明顯是當事人故意為之,綜合以上信息,法院認定“張某偉”與張某明系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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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簽訂合同者為合同當事人(代理、代表等情形除外),生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效力。法院認為張某明雖使用了虛假身份信息,但簽訂合同者為其本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無效事由,故應認定為有效,受合同約束,現其違反合同約定,故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明承擔違約責任。判決作出后,張某明與李某協商,履行了義務。
法官提醒
房東|房東用假名字簽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還需承擔違約責任嗎?


濟南市高新區法院法官 郭鵬魯
在簽訂合同時務必提高法律意識,審慎核查合同相對方的真實身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一定要誠實守信,莫投機取巧,逃避責任,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使用虛假姓名簽訂合同,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自:濟南市高新區法院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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