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農村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那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也無效嗎?

農村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那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也無效嗎?
導讀:在農村地區會出現有些村民把閑置的房屋出賣的情形,但是農村房屋買賣有嚴格的限定,有些買受人并不符合購買資格,但事實上出賣人把房屋交給了買受人,但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實踐中存在一種情形,就是開始拆遷,有些出賣人反悔了,想把房屋要回來,但買受人已經和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了,如果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那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也是無效的嗎?
征收|農村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那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也無效嗎?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6998號《行政裁定書》進行了釋明,其認定:當事人與買房人簽訂了《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征收方基于買房人在此長期實際居住以及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的房屋也是其重新改建的事實,并根據買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等材料,與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已履行了審慎審查的職責。
另,簽訂的《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中也專門約定了如遇國家、政府征收,出讓方必須無條件協助受讓方領取全部補償款及房屋等內容,該約定意味著雙方在簽訂涉案《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時已經預見到涉案房屋可能被征收、征用,也是協議雙方對拆遷安置過程中所涉拆遷補償作出的自由處分。雖然該《房屋及宅基地轉讓協議》已經司法程序被認定無效,但當事人在已將房屋及宅基地轉讓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對價的情況下,要求確認涉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效并對其進行補償安置,有違誠信和合理原則,亦不符合法律規定。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已因被拆遷而喪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轉化為拆遷補償利益,如當事人對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分配有異議,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另行解決。
征收|農村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那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也無效嗎?


【 征收|農村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那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也無效嗎?】律師說法:農村房屋買賣有嚴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條件的村民才能進行購買,否則所簽訂的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協議。但根據誠信和合理原則,出賣人是自愿出賣房屋的,也是獲得了合理對價,遇到拆遷就毀約,有違契約精神。在實踐中,即便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也不會獲得全部補償,而且出賣人所占比例是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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