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置業|一房二賣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是什么?

購房置業|一房二賣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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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置業|一房二賣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是什么?

【購房置業|一房二賣房屋所有權歸誰?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是什么?】一房二賣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 , 出現這類情況房子到底該歸誰 , 你知道嗎?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又是怎么規定的呢?想要了解更多關于一房二賣房屋所有權歸誰的知識 , 一房二賣房屋所有權歸誰?應該綜合考慮 。

一、一房二賣房屋所有權歸誰
一房二賣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 , 出現這類情況房子到底該歸誰 , 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形是其中一方已經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或預售登記 , 對這種情形 , 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 那么辦理了登記的購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
第二種情形是幾個買賣合同都沒有辦理登記 , 那么這種情況下 , 幾個購房人都處于平等的債權人地位 , 都有權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 , 但是客觀的現實是房屋僅有一套 , 不可能每個購房人的要求均可獲得支持 。

二、房屋交付給哪一方 , 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
第一、購房人是否已經實際居住 , 如果開發商已經將房屋實際交付其中一方居住、使用 , 那么應當考慮支持方實際履行的請求;
第二、購房人是否已經實際付清房款 , 如果其中一方已經實際付清房款 , 相對應的應當考慮支持其主張;
第三、房屋是否有購房人附加的價值 , 如其中一方已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等增加房屋價值的行為 , 那么應當考慮支持該方請求 。

三、兩方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該怎么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 , 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 , 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 原則上講 , 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 基于先后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 , 系處于平等地位 , 并無位序關系 , 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 , 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 , 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 。 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 , 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 , 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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