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起關鍵性作用了,4項“新規”要知道

在我國老百姓的觀念里,婚姻嫁娶乃人生大事,所以一旦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就會格外注重。特別是女方父母,不僅會考察男方的人品,還會考察對方的家境。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嫁娶標準越來越高,就目前來說,如果沒有房子,女方父母是不愿意將女兒嫁給男方的。
其實,女方父母之所以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為相較于男性來說,女性屬于弱勢群體,為了保障自己的孩子能夠在男方家過得幸福,女方父母提出這些要求無可厚非。畢竟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誰會愿意讓自己的女兒嫁到別人家里去受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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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很多家庭經濟條件較好的女方父母,一般都會為自己女兒購置婚前房產,而家庭經濟條件比較弱的,那么就會希望男方購買房子,然后才會放心地將女兒交給對方。不過自從修訂的新婚姻法出來后,這些要求似乎難以起作用了。
為什么這么說呢?根據修訂過的新婚姻法來看,關于婚姻財產分配這一塊,新規內容明確表明,無論房產證寫了誰的名字,后續受各種因素影響婚姻走到盡頭的,房產分配需要根據4種情況而定。那么,這4種情況分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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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資購房
受多方面思想因素的熏陶,現代許多父母都比較有遠見,他們往往會提前為子女購置房產,如此不僅能夠減輕子女以后的買房壓力,還能夠保障子女擁有自己的婚前財產。大部分情況下,父母購房時候都會寫自己的名字,等到子女要結婚之前才會辦理過戶手續。
一般來說,婚前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分為兩種,即全款買房以及貸款買房只付了首付。以全款買房為例,無論是男方父母還是女方父母,只要在子女婚前全款購買房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么這房子就屬于男/女方的婚前財產,離婚的時候并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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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為子女婚前購房只出資付了首付,那么剩余房貸就要由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倘若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還了房貸,但因為各種原因離婚了,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候的財產分配問題,則需要根據出資的比例進行分割。
因為房子首付是其中一方父母出資的,所以這部分財產屬于出資人的子女,而夫妻共同還貸的那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這個出資比例,離婚時候出資人子女得到房子所有權的機會比較大,同時法院會根據房子的價格以及增值情況,給另一方合適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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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全款買房
如今在大城市,除了父母出資購房以外,能夠自己買房的大有人在。這種全款購買的房子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所以離婚的時候是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如果夫妻雙方感情很好,其中一方在房產證加上另一方名字并進行公證的話,那么就可以算作共同財產。
不過離婚的時候,法律還是會保護出資比較大的那一方,因為這原本就是個人婚前財產。所以后加名字的那一方,只能得到小部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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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都不起關鍵性作用了,4項“新規”要知道】夫妻婚后共同買房
除了父母出資以及自己經濟能力允許購房以外,大部分都是夫妻婚后共同買房。根據婚姻法規定,除了簽署特殊協議并獲得法律認可的錢財,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一切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所以婚后無論是夫妻共同買房,還是其中一方出資買房,即便房產證只寫一人名字,都默認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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