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法院大多會判離 一般第二次起訴離婚會不會離得掉( 二 )


判決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是法院判決雙方是否離婚的標準 。原、被告雙方從戀愛到結婚經歷了一年多的時間,但因雙方兩地工作,聚少離多,導致雙方婚前缺乏足夠了解,感情基礎一般 。而在婚后短暫的共同生活中,雙方亦未能正確面對矛盾,進行有效的溝通,導致雙方感情日漸淡薄并最終破裂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之后,原告未曾給被告溝通交流的機會,以至雙方感情無法進行修復,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表明原告離婚之意堅決,已不愿與被告共同生活,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后,法院對原告的離婚之訴予以準許 。
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因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過錯情形,故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 。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準許原告夏某楓與被告劉某海離婚 。
律師點評
在該案中,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這說明雙方沒有具體的法定離婚理由 。在此期間,被告希望改善夫妻關系,但原告離婚態度堅決,未給予被告機會,夫妻關系在此期間沒有得到緩和與改善 。因而,法院在綜合考慮這些情形后,對于原告的第二次起訴離婚,判決予以準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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