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于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步驟:
(1)調解動員階段 。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布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 。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布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

黃慶強律師總結:
【離婚調解需要什么程序 離婚訴前調解會問什么】通過上文可知,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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