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合同范本( 四 )


(2)發包方現場負責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 。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應承認驗收記錄 。
(3)經發包方現場負責人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發包方現場負責人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發包方現場負責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
4、重新檢驗
無論發包方現場負責人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 。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發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
5、發包方指定的現場負責人為:,身份證號碼為:。發包方現場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視為發包方的確認 。
第十二條 關于安全施工的約定
1、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
(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 。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
2、安全防護
(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甲方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方認可后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
第十三條 關于竣工驗收和結算
1、竣工驗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甲方應自接到乙方驗收通知后 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交移手續 。
(2)工程未經驗收合格時,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為,否則視為甲方對該工程已經驗收合格 。保修期自甲方實際使用之日起計算 。
2、結算
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將有關資料移交給甲方,雙方進行工程結算 。發包人接到資料后天內未有異議的,視為認可結算資料,雙方應填寫工程結算單并簽字確認,若甲方在收到資料后既提不出書面異議又拒絕在結算單上簽字的,視為結算單已經得到了甲方的簽字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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