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版個人車輛租賃協議書( 三 )


六、協議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
2、如車輛在出租期限內達到報廢年限或報廢里程被強制報廢時,本協議解除,乙方按照實際使用期限支付租金,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
在依據本協議單方解除協議時,解除協議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協議通知到達對方聯系地址之日視為協議解除生效日 。協議解除時,乙方不向甲方交還車輛時,除按照本協議約定租金標準的2倍賠償甲方損失,如需訴訟解決時,乙方還應承擔按規定標準計算的律師代理費 。甲方不接收車輛時,乙方可以向公證機關提存,提存時的車輛狀況視為符合協議約定的交車狀況,并有甲方承擔相關費用 。
七、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也可到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八、生效及其他約定: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確定 。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實用版個人車輛租賃協議書】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年 月 日
附:車輛交接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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