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 。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 。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
第四條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供方負擔 。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 。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 。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 。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 。需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 。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 。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 。如需方要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
受交通運輸影響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暫緩發貨不超過三十天的,不作遲延履行合同處理 。
第八條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應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
第九條供方應按雙方商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貨物,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從節約費用 。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 。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前,仍然按原合同執行 。
需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需方負擔,如確有特殊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方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未經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供方負擔 。
第十條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時起,所有權即轉移至需方 。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事故,由需方負責向承運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非因供方過錯,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賠 。但供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需方索賠 。
需方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 。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立即詳細檢查,并在收到貨物后十天內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 。責任屬于供方的,需方應在收到該批貨物后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不提,視為驗收無誤 。供方應在接到索賠通知后十五天內查明情況,給予答復 。逾期不答復,視作認賠 。
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需方應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串)運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動用,并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十日內通知供方,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供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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