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篇 運輸合同 :2022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四 )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
3.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
二、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
2.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
3.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
4.本保險不負責賠償由于敵對行為使用原子或熱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
5.本保險不負責賠償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運輸途徑的喪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賠 。
三、責任起訖
1.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 。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
2.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卸、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賜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 。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 。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貨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 。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終止 。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本公司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
1.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索取貨損貨差證明 。
2.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
3.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保險單正本、提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 。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出險時開始.在單證齊全的情況下,十個工作日全部賠付完畢.如涉及到公安機關立案偵察的情況下,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起計算,公安機關出據相關手續后,最多賠付期限不超過三個月 。經雙方友好協商,現達到如下協議:
1.甲方需按發貨計劃,以每票逐一向乙方投保.在貨物起運前,甲方需將貨運單和發貨聲明價值及已填保單傳真給乙方,乙方以收到傳真貨運保險單作為回執,承諾予以承保 。逢周六,周日或節假日,甲方可以在休息日向保險公司傳真,承諾予以承保,并錄入電腦系統 。
2.在貨物起運前,如發生與上述保險內容不相一致的變更時,甲方需及時傳真進行變更申請,以便乙方作相應的承保處理,以乙方接受傳真變更的批單為準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