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借款合同范本5篇( 二 )


八、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
第十八條 借款人在出現和可能出現影響其還款能力的行為或事件時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如有)發生不利于出借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
九、提前還款
第二十條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請,經出借人同意后,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 。未經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還款 。
十、擔保方式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償,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具體擔保事宜以相應的擔保合同為準 。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或承諾與保證的均構成違約,出借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結清利息,并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的違約金 。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償本息的【   】%/日按日計收逾期違約金,直至清償完畢之日 。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還款的,應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五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
十三、通知與送達
第二十六條 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聯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電子郵箱
第二十七條 關于送達的特別約定
27.1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中雙方預留的聯系地址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
27.2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
27.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 。
27.4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
27.5雙方一致同意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送達,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 。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的,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
27.6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于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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