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的個人借款協議書( 四 )


第二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出借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出借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的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擔保人為自然人時健康狀況惡化或被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時;或影響出借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
九、提前還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要求提前還款的,應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請,經出借人同意后,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 。未經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還款 。
十、擔保方式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償,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下列第 項擔保:
1.保證(詳見編號為 《保證合同》);
2.抵押(詳見編號為 《抵押合同》);
3.質押(詳見編號為 《質押合同》);
4.其它:。
十一、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約,出借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單方面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結清利息: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償還本金或支付利息;
3.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的信息或資料不真實,或者拒絕接受出借人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及經營情況等的監督;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陳述與保證,或擔保人未能完全適當履行擔保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質押人不配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手續,導致出借人方不能取得他項權利證書等情況);
5.違反本合同第十九條的規定未及時通知出借人的;
6.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發生可能危及出借人債權安全的任何事件 。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需每日向出借人按借款本金的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直至還清該筆利息為止 。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合同約定的日利率×(1%)×拖欠的本金數額,直至本金全部還清之日止 。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對挪用的借款從挪用之日起計收違約金,每挪用一天,應計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本合同約定的雙方執行的合同期內日借款利率×(1%)×實際挪用金額 。
第二十七條 對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違約金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款和第二十六條約定的違約金中較高的違約金標準計收 。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九條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
十三、通知與送達
第三十條 出借人的聯系信息如下:
通訊地址:

推薦閱讀